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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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5523号原告东莞市格利油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实用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邱敬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5 18:14: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邱敬良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5523号原告东莞市格利油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实用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邱敬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188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1.5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计算,从2020年5月1日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实计至全部费用清偿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黄国全、梁雅芬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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