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洪林: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51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三昇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活动板房款135000元;2.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50625元(从2015年5月17日开始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16日为5062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曾国鸿、范用琼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