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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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0919号原告佛山市泽星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9-30 18:13: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宇: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0919号原告佛山市泽星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2091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2048.78元及利息5707.85元(该利息以152048.78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至2020年8月14日止为5707.85元),往后利息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息暂计为157756.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周杰文、朱焕仪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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