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小林: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8147号原告鲁云伟与被告眭桥平、刘小林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刘小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2415.04元予鲁云伟;二、眭桥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鲁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5.28元(鲁云伟已预交),由刘小林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鲁云伟已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鲁云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