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0605民初11737号之一
李世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1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海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8750元予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二、被告李世海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87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18.75元(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世海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