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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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1934号原告许贤沛诉被告刘敏财、佛山市欧森特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7:55:4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0605民初11934号之一    

刘敏财、佛山市欧森特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贤沛诉被告刘敏财、佛山市欧森特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19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敏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使用费177601.32元予原告许贤沛;二、被告刘敏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5538.8元为本金分别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每月1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8215.52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许贤沛;三、被告刘敏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厂房水费567元、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厂房电费8103元予原告许贤沛;四、驳回原告许贤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517.52元(原告许贤沛已预交15707.52元),由被告刘敏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5707.5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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