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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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7606号案原告林伟坤、黎宝卿、梁洁诉被告彭妙云、廖胜添、伦平、林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7:19:12

                   广

      

廖胜添: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7606号案原告林伟坤、黎宝卿、梁洁诉被告彭妙云、廖胜添、伦平、林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760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彭妙云、廖胜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林伟坤、黎宝卿、梁洁归还借款本金629000元及利息124000元;二、被告伦平就被告彭妙云上述第一项确定之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林伟坤、黎宝卿、梁洁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伟坤、黎宝卿、梁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彭妙云、廖胜添、伦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2460元、财产保全费4850元,合共17310元(三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受理费1626元及财产保全费633元,被告彭妙云、廖胜添共同负担受理费10834元及财产保全费421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伦平对被告彭妙云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对三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10834元及财产保全费421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三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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