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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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0510号原告张演滔诉被告孔锦棠、陈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7:18:27

广

      

孔锦棠: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20510原告张演滔诉被告孔锦棠、陈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0510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孔锦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张演滔;二、陈炳权对孔锦棠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张演滔已预交),由被告孔锦棠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张演滔,本院不另收退。被告陈炳权负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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