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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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6991号原告何锦伟诉被告江展辉、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7:17: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江展辉、陈桂珍: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6991号原告何锦伟诉被告江展辉、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6991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江展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合计95000元;2.被告江展辉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 (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该利息为28583.33元);3.被告江展辉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 (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该利息为24460元);4.被告江展辉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 (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该利息为22800元);5.被告陈桂珍对被告江展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小红、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44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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