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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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1563号案原告黄啸诉被告漆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7:12:42

                 广

   

漆华兵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1563号案原告黄啸诉被告漆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漆华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啸归还借款本金81366.98元,并应以81366.9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黄啸,息随本清;二、被告漆华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啸返还律师费10000元;三、告漆华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啸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四、驳回原告黄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841.4元,财产保全费1155.35元,合共399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啸负担799.35元,被告漆华兵负担3197.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黄啸已预交的受理费3197.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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