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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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0993号案原告胡发荣诉被告邓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7:12:05

                广

   

邓贵才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0993号案原告胡发荣诉被告邓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贵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发荣归还借款本金1652827.61元,并应1652827.6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胡发荣,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胡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28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8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发荣负担2231.55元,被告邓贵才负担25662.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胡发荣已预交的受理费25662.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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