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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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7928号原告许敬青与被告郭大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7:05:4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大暖:

关于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7928号原告许敬青与被告郭大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792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郭大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敬青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1.58元(许敬青已预交),由郭大暖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许敬青,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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