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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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9976号原告马逢志诉被告钟丽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6:33: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钟丽潇

本院受理原告马逢志诉被告钟丽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99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丽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5000元及该借款本金从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予原告马逢志;二、驳回原告马逢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0元(原告马逢志已预交),由原告马逢志负担543元,被告钟丽潇负担947元并应与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同期迳付还予原告马逢志,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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