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文、陈文婷: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2798号案原告闵洪均诉被告王文、陈文婷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279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驳回原告闵洪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