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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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1383号原告佛山市樵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军峰、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1:50: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范军峰、王静: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樵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军峰、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1383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范军峰、王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管费1807.52元、公摊水电费240元、垃圾清运费120元予佛山市樵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范军峰、王静负担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佛山市樵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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