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翠沄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9791号原告叶健晖与被告佛山市翠沄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吕霞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979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健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82.5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