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伟健: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第23398号案原告谭万佳诉被告黄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第2339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黄伟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700元予原告谭万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