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瑞玲、佛山市蒋氏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陆益军与被申请人蒋瑞玲、被执行人佛山市蒋氏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0)粤0605执异34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执异347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蒋瑞玲为本院(2019)粤0605执31288号案的被执行人,蒋瑞玲对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388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佛山市蒋氏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