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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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8056号原告李国斌诉被告李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3 17:35: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述鹏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8056号原告李国斌诉被告李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0605民初18056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605民初180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0)粤0605民初1805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述鹏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李国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人民币14802.19元;计算标准:自2019年10月17日起以未清偿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为14802.1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朱焕仪、招顺来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21年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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