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向钊阳: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738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荣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向钊阳,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1738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车牌号粤EM682P的荣威牌CSA7151SDAP型小型轿车的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2、第三人协助解除涉案车辆的抵押;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郭景兰、郑勇杰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