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月婵: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利兴盛鞋材模具厂与被告李月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30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李月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利兴盛鞋材模具厂支付货款862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利兴盛鞋材模具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利兴盛鞋材模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5元(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利兴盛鞋材模具厂已预交),由李月婵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利兴盛鞋材模具厂,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