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梦: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6234号案原告郑振斌诉被告罗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6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振斌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