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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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272号原告佛山市力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广雄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健斌、劳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2 18:44: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广雄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健斌、劳素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力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广雄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健斌、劳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广雄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6300元以及以尚欠的货款金额为本金从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力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二、梁健斌对佛山市广雄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劳素平对梁健斌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207.50元(佛山市力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广雄锐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健斌、劳素平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力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2207.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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