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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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9622号原告佛山市伟翔世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顶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本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12 17:32: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南昌顶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本秋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伟翔世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962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南昌顶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32997.5元及利息11969元(以13299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144966.5元;2.被告二熊本秋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李爱明、人民陪审员刘楚娟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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