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利远棠: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丰威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17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货款406893.8元给原告,请支付利息(以货款406893.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李爱明、人民陪审员刘楚娟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