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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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16号原告梁华彪诉被告钟绍冰、刘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09 17:11: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刘华兴

本院受理原告梁华彪诉被告钟绍冰、刘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绍冰、刘华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99400元及该借款本金从2019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予原告梁华彪;二、被告钟绍冰、刘华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梁华彪为实现本案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三、驳回原告梁华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58.43元(原告梁华彪已预交),由原告梁华彪负担5857.98元,被告钟绍冰、刘华兴共同负担10600.4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梁华彪已多预交的10780.46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梁华彪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梁华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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