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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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0918号原告姜雨与被告蔡花珠、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09 11:15: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蔡花珠、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雨与被告蔡花珠、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09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蔡花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0000元予姜雨;二、蔡花珠应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予姜雨,息随上述第一项清;三、驳回姜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3.34元(姜雨已预交),由蔡花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姜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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