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顺德北滘君品荟阁酒行、彭敏:
本院受理原告曾永、符小丽与被告顺德北滘君品荟阁酒行、彭敏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顺德北滘君品荟阁酒行、彭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永、符小丽退还货款109260元;二、顺德北滘君品荟阁酒行、彭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永、符小丽支付违约金20000元和律师费10000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085.20元(曾永、符小丽已预交),由顺德北滘君品荟阁酒行、彭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曾永、符小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85.2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