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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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冲、李桂买卖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20-09-30 18:33: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桂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冲、李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472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黄伟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747.6元及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二、黄伟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元予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3元,财产保全费240.25元,共计390.48元(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已预付415.56),由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负担100.91元,由黄伟冲负担289.5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佛山市尚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经其书面申请,由本院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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