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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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百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聪、杨宏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0-09-30 18:27: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文聪、杨宏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百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聪、杨宏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2291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维修车辆(粤ER158Q)并恢复车辆原状;2.被告梁文聪立即向原告赔偿自2019年11月起至车辆恢复原状之日止按每月租车费用1858元标准计算的车辆租金损失(暂计至2020年6月为13006元);3.被告杨宏洪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啟荣、潘绍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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