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0)粤0605民初8504号案原告陈劲诉被告陈演权、刘红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9-30 17:10:43

                广

   

陈演权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8504号案原告陈劲诉被告陈演权、刘红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演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劲归还借款本687500,并应以687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被告刘红庄应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被告陈演权的债务在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劲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66.41元、财产保全费4086.41元,合共9552.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演权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陈劲,本院不另收退。被告刘红庄对被告陈演权负担的受理费在1910.5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陈劲上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判项;2、改判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687500元并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2日为25781.25元,应计至两被上诉人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刘红庄上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改判驳回陈劲对刘红庄的全部诉请;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