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永超: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9977号原告戴楚权诉被告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997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杨永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2200元予原告戴楚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永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1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