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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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9496号原告潘艺升诉被告蒙小山、周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9-18 17:49: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蒙小山、周群群: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9496号原告潘艺升诉被告蒙小山、周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949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蒙小山、周群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截至2020年4月1日止的利息61703.01元予原告潘艺升,并支付以45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潘艺升; 二、驳回原告潘艺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7.5元、财产保全费3138.75元,合计1217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0.07元,被告蒙小山、周群群负担11896.18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多预交的11896.1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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