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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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8488号原告康奕龙诉被告付记安、董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9-18 17:48: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付记安、董嘉仪: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8488号原告康奕龙诉被告付记安、董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895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付记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康奕龙;二、被告董嘉仪应对被告付记安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康奕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记安、董嘉仪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是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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