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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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8706号案原告程荣耀诉被告任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9-18 17:47:08

               广

   

任尚明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8706号案原告程荣耀诉被告任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870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尚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荣耀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任尚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荣耀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11日的利息2万元及以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8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7743.75元(原告已预交7743.7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7743.75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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