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温晓怡: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6714号原告梁恒峰诉被告温晓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671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43万元及利息22753.33元(分别以借款3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从2020年4月15日起计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6日,利息17820元;以借款1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从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6日,利息为4933.33元,两项合计为22753.3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866.67元(分别以借款3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4%的标准从2020年4月26日起计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6日,利息为30800元;以借款1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4%的标准从2020年4月28日起计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6日,利息为9066.67元,两项合计为39866.67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简村北街一巷1号第五层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9)佛禅不动产权第0064320号】在债务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少英、何少琼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43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