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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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8638号原告佛山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绍鑫、万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8-07 17:06: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绍鑫、万卓丹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8638原告佛山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绍鑫、万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绍鑫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0625.80元及逾期利息(2019229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65日为7380.66),合计158006.46元;2.被告万卓丹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朱焕仪、黄国全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11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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