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陶金平: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7959号原告颜广洪诉被告陶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人民币50000元和支付利息(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到起诉日止利息63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黄国全、张艳娟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11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