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均洪: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7940号原告叶时欢诉被告叶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水泥款198320元及利息150158元(利息从2007年11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合计34847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朱焕仪、黄国全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