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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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0105号案原告乔国顺诉被告叶顺意、杜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7-31 17:22:54

                 广

   

杜桂兰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0105号案原告乔国顺诉被告叶顺意、杜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10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顺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2177.9元,并支付以12177.9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乔国顺;二、被告杜桂兰对被告叶顺意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乔国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92.98元,被告叶顺意、杜桂兰负担339.38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339.3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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