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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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5654号原告黄小刚、李冬秀诉被告梁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7-31 17:21:2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育成:

2020)粤0605民初5654号原告黄小刚、李冬秀诉被告梁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梁育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小刚、李冬秀归还借款本金385620元、截至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64862.40元以及以38562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梁育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小刚、李冬秀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以30000元为本金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梁育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小刚、李冬秀返还律师费43000元;四、梁育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小刚、李冬秀返还保函担保费3500元;五、驳回黄小刚、李冬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54.12元、财产保全费4647.06元,合共16701.18元(黄小刚、李冬秀已预交),由黄小刚、李冬秀共同负担167.01元,由梁育成负担16534.1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黄小刚、李冬秀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16534.17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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