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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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7316号案原告傅耀强诉被告赵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7-31 17:19:52

广

      

赵子锋: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7316号案原告傅耀强诉被告赵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731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赵子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55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予傅耀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118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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