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永湛: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1515号案原告冯家均诉被告彭永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151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彭永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家均归还借款本金98562.33元及利息(以98562.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冯家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家均负担120.05元,被告彭永湛负担1213.8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冯家均,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