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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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4846号案原告李英岳诉被告张红灵、廖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7-14 16:40:23

                 广

   

张红灵、廖桂连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4846号案原告李英岳诉被告张红灵、廖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484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灵、廖桂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英岳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万元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李英岳,息随本清;二、被告张红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英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万元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李英岳,息随本清;三、驳回原告李英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1885元、财产保全费854元,合计2739元(原告已预交2739元),由被告张红灵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廖桂连对被告张红灵负担的诉讼费用中的14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739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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