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黎锦堂诉被告张影虹、第三人李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5581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黎锦堂上诉请求法院:1.撤销(2019)粤0605民初255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黎锦堂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张影虹上诉请求法院:1.撤销(2019)粤0605民初25581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