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嘉勋、林冬玲: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4819号案原告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嘉勋、林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481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嘉勋、林冬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以13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89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嘉勋、林冬玲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89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