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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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2633号原告欧暖光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卓家具有限公司、余明、余小琴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0-07-07 09:33: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尚卓家具有限公司、余明:

    本院受理原告欧暖光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卓家具有限公司、余明、余小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2633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卓家具有限公司、余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6000元予原告欧暖光;二、被告余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8600元予原告欧暖光;三、被告余小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欧暖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4.6元,三被告负担2165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16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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