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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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9414号原告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莫新强、李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0-07-07 09:29:4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杏玲: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莫新强、李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9414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货款122680元,并以本金59680元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二、被告莫新强、李杏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南艾米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一项货款本息后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交付30吨的中铝球产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6.4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8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互相抵扣后,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96.52元,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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