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少芳: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4964号原告杨芬兰诉被告谢肖云、罗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少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芬兰归还借款本金32128.8元,并应当以32128.8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谢肖云对被告罗少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芬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7.35元(原告已预交957.35元),由原告负担207.35元,由两被告负担7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