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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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4581号原告陈少虹诉被告陈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07-06 17:00: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鸿美:

(2020)粤0605民初4581号原告陈少虹诉被告陈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鸿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少虹归还借款本金278972元,并应当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7897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陈少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26元,财产保全费2262元,合共8788元(原告已预交8788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878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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